吉林省京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7504民初53号
原告:***,男,1962年4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女,1985年6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吉林省京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吉林省京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姗姗、吉林省京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姗姗给付***和解后全部劳务费13000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