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3民初977号
原告:***,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代理人:丁玉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金柱,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尹玉,吉林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吉林省京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
被告:四平市辽河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京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市辽河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丁某1负担。
审判员 居洪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