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君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君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02执保1902号
申请人:吉林省君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林省君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66528.7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迪
审判员 刘 浩
审判员 薛清昭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齐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