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君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君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铭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13财保13号
申请人:吉林省君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锦河街155号环艺楼306室
执行董事:王海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691004122L
被申请人:吉林省铭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长德公路6公里处广泽牛奶院内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MA15594E5F
申请人吉林省君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铭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山支行,账号X内的资金309,129.56元。担保人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君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吉林省铭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山支行,账号X内的资金309,129.56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206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宏生
审判员  王 卓
审判员  牛旭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