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起、吉林省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2民初581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原告:***,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起,男,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333836420P,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大川。

原告**、***与被告**起、吉林省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吉林省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22********×××内的110万元予以冻结。本院同日作出(2021)吉0722民初581号裁定书,对吉林省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内的1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现**、***以双方已和解申请撤诉同时申请解除该账户的冻结,本院已准许其撤回其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吉林省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海支行、账号为2205013×××)内的1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苗建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