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起、吉林省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2民初581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原告:***,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起,男,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333836420P,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川。

原告**、***与被告**起、吉林省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0元,由**、***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苗建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