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371号
原告:吉林市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帕萨迪纳小区9号楼10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保全员。
被告:吉林省晟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中环11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罡,总经理。
被告:***,女,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男,1969年8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
被告:***(曾用名:***),男,199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晟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自由大路以南,亚泰大街以西,五环国际大厦,第A座1单元,丘地号:3-62/301-127,房号:1106,建筑面积:55.06平方米的私有房产。
二、查封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自由大路以南,亚泰大街以西,五环国际大厦,第A座1单元,丘地号:3-62/301-127房号:1107,建筑面积:53.51平方米的私有房产。
三、查封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自由大路以南,亚泰大街以西,五环国际大厦,第A座1单元,丘地号:3-62/301-127房号:1108,建筑面积:51.85平方米的私有房产。
四、查封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自由大路以南,亚泰大街以西,五环国际大厦,第A座1单元,丘地号:3-62/301-127房号:1109,建筑面积:46.68平方米的私有房产。
五、查封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自由大路以南,亚泰大街以西,五环国际大厦,第A座1单元,丘地号:3-62/301-127房号:1111,建筑面积:91.33平方米的私有房产。
六、封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自由大路以南,亚泰大街以西,五环国际大厦,第A座1单元,丘地号:3-62/301-127房号:1112,建筑面积:59.2平方米的私有房产。
七、查封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自由大路以南,亚泰大街以西,五环国际大厦,第A座1单元,丘地号:3-62/301-127房号:1114,建筑面积:77.55平方米的私有房产。
八、预查封被告***所有的坐落于长春高新开发区超然街,长春恒大绿洲(一期),第7【幢】1【单元】1401号,建筑面积:318.74平方米,丘(地)号:8-5/805-1,预告登记证号为:长房预朝D字第201307100031号的私有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