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02民初3821号
原告:***,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晟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武,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吉林省晟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秦 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翔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