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晟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晟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2民初614号
原告***,男,1982年1月31日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吉林省晟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以东新星宇典约商誉小区A-4幢3单元1607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财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诉被告吉林省晟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