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5财保132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蔚山路3777号(一至十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晟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以***宇典约商誉小区A-4幢0单元1607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5月15日出生,住址: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2-11栋5门515号。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9年5月27日出生,住址: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20-4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购买的,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南关区亚泰大街以东司法警官公寓第A-4幢0单元1606号房,建筑面积:159.87平方米,丘地号:7-6/438-12(1606),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1010569的房屋。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8年6月4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南关区亚泰大街以东司法警官公寓第A-4幢0单元1606号房,建筑面积:159.87平方米,丘地号:7-6/438-12(1606),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1010569的房屋的房籍;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