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泰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泰华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82执92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泰华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经济开发区合隆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泰华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国立公证处2016吉长国立证字第575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泰华电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吉林省泰华电子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湛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段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冯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