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2087号之一
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费交纳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 霞
法官助理  孙紫淇 书 记 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