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泊寓青年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民初470号 原告:大连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丰利大街158号(政府办公楼东侧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666号万科蓝山项目第E—1幢1**1505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泊寓青年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三八广场4号、朝阳街3号、五五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泊寓青年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连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