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579号之一
原告:吉林省泰格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单位职工。
第三人: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泰格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泰格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申 海 亮
人民陪审员 **俨人民陪审员苏键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邴 会 德
书 记 员 苏 安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