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九台区波泥河绿洲苗圃、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1383号 原告:九台区波泥河绿洲苗圃,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绿洲苗圃。 经营者:***,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区。 被告: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666号万科蓝山项目第E-1幢1**1505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九台区波泥河绿洲苗圃与被告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原告九台区波泥河绿洲苗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九台区波泥河绿洲苗圃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