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鑫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6民初3330号
原告: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鑫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鑫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72.00元,减半收取3236.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路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