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盛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鑫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23民初479号
原告:吉林盛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以南亚泰大街以西五环国际大厦第A座1单元2511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省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鑫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英伦小镇B-17幢6单元111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吉林盛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鑫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吉林盛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盛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2元(已减半收取),由吉林盛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