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8105民初375号
原告: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原吉林市正泰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117171178638,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佳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雨强,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香坊有限公司(原哈尔滨农垦恒阳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8571923802K,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香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03.00元,减半收取计27851.50元,由原告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翟福生
代理审判员*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