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211执保386号
原告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泰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福之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欧泰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侯艳龙、宋丹辉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21159.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欧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福之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1159.00元。
上列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的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籍 毅
书记员 张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