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福之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211执839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福之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吉0211民初2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给付欠款及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5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5月6日、6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保险、车辆等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本院线下查询不动产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 4、根据执行系统关联案件反馈,被执行人有多件执行案件均为终本结案状态。 5、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30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籍毅审判员赵浚淇审判员朱北斗
书记员 张      无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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