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11民初2678号
原告: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雨强,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吉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吉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单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