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3民初1889号
原告:吉林市佳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吉林坤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吉林坤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天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佳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天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佳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原告另行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佳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佳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7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婉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