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玮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玮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新北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9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玮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闫伟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新北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贾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玮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新北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91民初18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吉0291执58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及线下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市新北水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4551.54元并进行发放。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291执5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应贵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