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凇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0291执保55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申请人: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凇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凇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凇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现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