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凇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与**凇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市职教产业园区管理和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民终2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省**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法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凇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显达,**万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职教产业园区管理和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倩,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德泉,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贤,**百懿达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凇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凇江公司)、**市职教产业园区管理和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职教公司)、于德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91民初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凇江公司、职教公司、于德泉共同赔偿***损失暂定18,857.48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确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德泉虽然否认其与***存在雇佣关系,但***在职教园园区内因劳务受伤,施工单位是凇江公司这一事实经过庭审可以确认,该事实足以说明凇江公司、职教公司是接受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不是去园区义务劳动,于德泉、凇江公司、职教公司均推卸责任,又都拒绝披露实际施工人,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查清,则凇江公司、职教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直接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两次起诉,但两次诉讼的主体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
凇江公司辩称,凇江公司承担责任是基于***与于德泉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而现***无法证明此法律关系的存在,凇江公司既不是侵权人,也不是接受劳务一方,故凇江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一审裁定正确,应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职教公司辩称,职教公司不是案涉项目的发包单位,不是接受劳务的受益人。
于德泉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从***在上诉状中陈述可以看出,***已放弃向于德泉主张权利。二、***与于德泉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该事实已由生效的(2019)吉0291民初79号判决书确认。三、本次诉讼与(2019)吉0291民初79号案件已构成重复诉讼。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凇江公司、职教公司、于德泉按责任比例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补偿费合计18,857.48元,误工费、残疾补助费、鉴定费,以鉴定结论为准;二、凇江公司、职教公司、于德泉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曾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于德泉,要求于德泉赔偿。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吉029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以***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于德泉存在雇佣关系为由驳回***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裁判结果。”本案中,***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再行起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虽当事人不尽相同,但“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应指前诉和后诉引发诉讼指向的主要当事人相同,否则不能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从本案***诉讼理由看,于德泉系***诉讼指向的主要当事人,凇江公司、职教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与于德泉存在雇佣关系,而该基础已被生效的判决予以否定,在该判决未被撤销的情况下,不能对***与于德泉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再行审理。且本案中后诉的诉讼请求已为前诉所涵盖,故***的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职教公司系发包人,存在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以于德泉为被告提起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吉0291民初79号民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于2019年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于德泉,现其又以同一案由再次起诉于德泉,虽然***在本次起诉时增加了凇江公司、职教公司作为被告,但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仍然是***主张受于德泉雇佣从事劳务活动,故其在本案的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否定了(2019)吉0291民初79号民事判决的判决结果,故一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忠华
审判员  李 洁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