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凇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市金冶建设有限公司、**凇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02民初2115号 原告:**市金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凇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金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凇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市金冶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金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卫 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