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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诉前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6执保15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梁东彪、***、梁姗姗、黄春山、吉林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长春市绿园区法院(2017)吉0106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中,本院已解除对(2017)吉0106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中财产的查封,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吉0106执保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晓博
书记员  胡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