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执保1210号
申请保全人:**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长春天朗地产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天朗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17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177015.00元及利息、**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1177015.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