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执保749号 申请保全人:**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长春天朗地产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高新北区,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天朗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17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177,015.00元及利息、**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1,177,015.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