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蓝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吉0281执473号
蛟河市蓝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初兴商贸有限公司、蛟河市城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蛟河市蓝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初兴商贸有限公司、蛟河市城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罚金执行一案,执行事项为蛟河市蓝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初兴商贸有限公司、蛟河市城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应依法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蛟河市蓝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初兴商贸有限公司、蛟河市城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院(2022)吉0281执473号被执行人***罚金执行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