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金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康拓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金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03民初1560号

原告:四平市**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0597629313。

法定代表人:王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光伟,男,汉族,1958年1月10日出生,现住四平市,系副总经理。

被告:四平市金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1MA0Y306882。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四平市**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市金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四平市**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市**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2671.25元(已减半),由四平市**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佳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