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03民初1029号
原告:通化市日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三道江村四组136幢A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男,1988年5月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现住吉林省通化市。
被告: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新世纪小区36栋6单元8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通化市日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市日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市日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元,已减半收取,由通化市日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学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