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图们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2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图们市。 被执行人: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图们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图们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图们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履行债务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图们市支行扣划被执行人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136.63元(含执行费50元)。2021年7月30日给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1086.63元(赔偿经济损失1060.33元,案件受理费25元,**履行债务利息1.3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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