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5民初978号
原告:龙井市新成华不锈钢医用设备厂。住所地:龙井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崔永震,厂长。
被告:延边大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天池路1518-13号。
法定代表人:金一,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龙井市新成华不锈钢医用设备厂与被告延边大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龙井市新成华不锈钢医用设备厂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井市新成华不锈钢医用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井市新成华不锈钢医用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陈继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