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延东实业有限公司与延边大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一、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5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延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大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2020)吉2405民初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边大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边延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延边大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延边延东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5260元及利息(以本金29526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以本金27526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11日止;以本金25526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9月29日止;以本金19526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全部支付完毕为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保全费2002元,案件受理费2872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延边延东实业有限公司履行230000元,执行费2902元由申请执行人延边延东实业有限公司缴纳。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吉2405民初5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延边延东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权利得到了实现。执行费290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延边延东实业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吉2405民初5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