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民初10565号
原告:***,女,1958年12月12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
原告:***,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延边大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金一,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延边大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7元(***已预交),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金钟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