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信诺公路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信诺公路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民初542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边信诺公路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吴基俊,经理。
被告:**,男,汉族,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被告:康广宾,男,汉族,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原告***诉被告延边信诺公路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康广宾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本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谢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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