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信诺公路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与延边信诺公路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民初4283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边信诺公路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发展村。
法定代表人:吴基俊。
被告:**,男,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与被告延边信诺公路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郑恩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