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信诺公路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26民初509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告:康广宾,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边信诺公路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发展村(恒润第一城3号楼2-3号)。
法定代表人:吴基俊,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康广宾、延边信诺公路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于2022年4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殷世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