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3124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翔霞,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中铭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4月11日生,满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刘方友,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边中铭建设有限公司、***、刘方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7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金钟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