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财保323号
提请人:延边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人:吉林星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彬,***丰(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林星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延边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保全价值为***万元)予以保全,并以**单独所有的房屋、**与***共同共有的房屋提供担保。2022年11月3日,延边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星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账号为***)的账户金额***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账户金额***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申请人吉林星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名下位于***、建筑面积为207.8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延字第***号;**名下位于***、建筑面积为183.1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延字第***号;**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太平街***、建筑面积为191.4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号;**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234.2平方米、房屋编码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四套房屋的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一年;
四、查封申请人吉林星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与***共同共有的位于***、建筑面积为603.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一套房屋的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星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