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8140号
原告:延吉市亿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朝阳川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8年3月10日生,住延吉市。
原告延吉市亿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延吉市亿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延吉市亿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吉市亿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27.8元(13713.90),减半收取计13713.90元,由延吉市亿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