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5547号
原告:***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长白山路渤海小区6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梨花南路公新街西09-05-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辉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辉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予以退还原告***辉经贸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