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民辖29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442590X8,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9号D1楼2层。
法定代表人:车涛,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宁辉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8153302B,住所地济宁市建设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旗,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宁辉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债权本金88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5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LPR基准利率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月4日第三人山东宁辉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及高新区法律服务中心幕墙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该项目已于2018年1月竣工交付使用,但尚有40%工程款被告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拨付到位。原告负责该项目的外墙玻璃幕墙石材及钢骨架安装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后尚有88900元工程款第三人山东宁辉装饰公司未付清。2020年3月5日,原告与第三人山东宁辉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山东宁辉装饰有限公司享有的对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债权(价值88900元)转让给原告抵付工程款。协议签署后,原债权人山东宁辉装饰有限公司已将债权转让事宜告知债务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涉工程系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及法律服务中心工程项目,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存在利害关系,不便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系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及法律服务中心工程项目,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存在利害关系,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职权申请请求回避。为客观、公正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闫先东
审判员 胡召银
审判员 程海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