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宁辉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57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山东**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8153302B,住所地:济宁市建设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旗,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811民初1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山东**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83.14元,其他有余额的账户被其他案件冻结。
2、车辆: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但无法实际控制。
3、不动产:本案向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函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6、经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山东**装饰有限公司在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有债权,本案于2021年11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装饰有限公司在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20万元。该公司向法院致函,称被执行人目前未与该公司进行账目核对,债权数额无法确定,待双方对账后根据债权金额履行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宋 连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