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宁辉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3414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山东文康(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山东文康(济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9号D1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442590X8。
法定代表人:车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大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宁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8153302B。
法定代表人:孟凡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山东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彬,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宁辉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朱广利
人民陪审员  王宪魁
人民陪审员  王玉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亚茹
书 记 员  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