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3414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山东文康(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山东文康(济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9号D1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442590X8。
法定代表人:车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大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宁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8153302B。
法定代表人:孟凡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山东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彬,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宁辉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朱广利
人民陪审员 王宪魁
人民陪审员 王玉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亚茹
书 记 员 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