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执保148号
申请人:***,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815330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装饰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811财保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