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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11执保83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
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宁辉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市天利物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闫心坤。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