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6民初923-3号
申请人:济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开发区327国道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433511356
法定代表人:戴继贵、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中斌,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飞,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鄄城县泰山街与凤凰路交叉口东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DBRQ540
法定代表人:冯勇,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亚,男,汉族,住鄄城县,系公司综合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增强,菏泽牡丹众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济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分别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鲁1726民初923-1号、(2020)鲁1726民初923-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的卡号为37×××49内的存款900万元、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的卡号为31000642142050000102260内的存款900万元、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的卡号为91701178171420500010860内的存款900万元、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的卡号为623265911700013129101010内的存款900万元、在鄄城包商村镇银行的卡号为71×××10内的存款900万元予以冻结,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的卡号为37×××49内的存款900万元、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的卡号为31000642142050000102260内的存款900万元、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的卡号为91701178171420500010860内的存款900万元、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的卡号为623265911700013129101010内的存款900万元、在鄄城包商村镇银行的卡号为71×××10内的存款9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谭春亭
审 判 员 石养同
人民陪审员 王明堂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