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惠嘉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惠嘉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6民初923号
原告:济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开发区327国道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433511356
法定代表人:戴继贵、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中斌,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飞,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鄄城县泰山街与凤凰路交叉口东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DBRQ540
法定代表人:冯勇,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亚,男,汉族,住鄄城县,系公司综合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增强,菏泽牡丹众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原告济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春亭
审 判 员  石养同
人民陪审员  王明堂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文浩